李伟、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853和解(2021)陕0112执6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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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853号案件名称
李伟、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853和解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伟;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8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00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共支付案款10万元,本案一次性了结。经查,被执行人已直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费5435元被执行人李伟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685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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