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吉龙、呼艳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8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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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8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尚吉龙、呼艳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尚吉龙;呼艳平;丁晶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8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尚吉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俊平,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呼艳平,男。被申请人:丁晶鹏,男。被申请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东路99号天泰商务大厦12层1205、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KAFMM0Y。负责人:郝俊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尚吉龙与被告呼艳平、丁晶鹏、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作出(2018)晋08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呼艳平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东岳巷营业所的银行存款6500元,冻结期限一年。尚吉龙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呼艳平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东岳巷营业所的银行存款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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