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国、陈淑花等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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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民申1号案件名称
王全国、陈淑花等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全国;陈淑花;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全国,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淑花(王全国之妻),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国,系再审申请人陈淑花丈夫。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萨欧列特·萨哈提江,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达古力·巴依登(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妻),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托洛木汗·加迭恩(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母),女,1948年5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铁列克·萨欧列特(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子),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额了扎依·萨欧列特(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女),女,2000年10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再审申请人王全国、陈淑花与再审被申请人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4221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全国、陈淑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高智军审判员 古丽娜·卡的别克审判员 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泳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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