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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国、陈淑花等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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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民申1号
  • 案件名称

    王全国、陈淑花等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全国;陈淑花;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全国,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淑花(王全国之妻),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国,系再审申请人陈淑花丈夫。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萨欧列特·萨哈提江,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达古力·巴依登(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妻),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托洛木汗·加迭恩(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母),女,1948年5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铁列克·萨欧列特(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子),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额了扎依·萨欧列特(萨欧列特·萨哈提江之女),女,2000年10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再审申请人王全国、陈淑花与再审被申请人萨欧列特·萨哈提江、唐达古力·巴依登、托洛木汗·加迭恩、铁列克·萨欧列特、铁列克·萨欧列特、额了扎依·萨欧列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4221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全国、陈淑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高智军审判员    古丽娜·卡的别克审判员    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泳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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