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才、檀院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593号案件名称
刘兴才、檀院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兴才;檀院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593号申请人:刘兴才,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檀院生,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刘兴才与檀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已对被执行人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檀院生名下川AT6Y46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禹 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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