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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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053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阚德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053号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270025686。法定代表人:史建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6幢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13179410。法定代表人:韩凤朝,总经理。被告:阚德龙,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阚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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