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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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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053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阚德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053号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270025686。法定代表人:史建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6幢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13179410。法定代表人:韩凤朝,总经理。被告:阚德龙,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阚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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