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奇、李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3民初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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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3民初1773号案件名称
王伟奇、李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伟奇;李娟;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3民初1773号原告:王伟奇,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农业银行职工,住所:宝清县。原告:李娟,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宝清县邮政储蓄员工,住所:宝清县。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702854852A,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20号。法定代表人:苗峰,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551320318W,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绿洲八度空间A-17号楼101室。负责人:赵晨,职务:经理。—2—原告王伟奇、李娟与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伟奇、李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奇、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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