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井超、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32号之八案件名称
杨井超、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井超;杨森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杨井超,男,水族,1974年4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杨森林,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址:贵州省榕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森林在62×××7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9.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森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5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珊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新爱、焦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829号 下一篇 北镇市自然资源局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82执恢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