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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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506号案件名称
王春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春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贵,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得义,男,195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苟树,男,1984年8月3日出生。王春贵与梁得义、苟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民终68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维持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7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一条,即“由苟树、梁得义清偿王春贵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撤销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7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驳回王春贵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苟树和梁得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支付王春贵借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6日起以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四、驳回上诉人王春贵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王春贵负担180元,梁得义、苟树负担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上诉人王春贵负担360元,梁得义、苟树负担1530元。梁得义、苟树未履行,王春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梁得义、苟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苟树履行了3000元,王春贵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王春贵与被执行人苟树达成和解协议:由苟树每月最少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此协议需长期履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7执50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周平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小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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