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猛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8财保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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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8财保117号案件名称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猛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猛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8财保117号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负责人:李新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昂、郑俊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范猛猛,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猛猛名下位于伊川县鹤鸣路中段南侧中中国际2幢2单元西1805室的房产及车牌号为豫C×××**号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猛猛名下位于伊川县鹤鸣路中段南侧中中国际2幢2单元西1805室的房产及车牌号为豫C×××**号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4287元,由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利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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