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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瑶、朱凯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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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17号
  • 案件名称

    孙思瑶、朱凯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思瑶;朱凯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孙思瑶,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天德学校教师,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朱凯,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勤集团八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2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凯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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