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12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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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29号之四案件名称
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129号之四原告: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法定代表人:谢鑫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璐,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舒靖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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