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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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982号案件名称
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金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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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982号 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栋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64792253。法定代表人:胡剑锋,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复兴路居委十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69839081。法定代表人:申艳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公司员工。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8.4元,减半收取计1399.2元,由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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