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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戴顺与叶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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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1770号
  • 案件名称

    彭戴顺与叶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彭戴顺;叶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彭戴顺,男,汉族,1982年08月18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叶薇,女,汉族,1978年03月04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戴顺与被执行人叶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戴顺与被执行人叶薇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戴顺与被执行人叶薇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04执177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渝0104执177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一帆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佳杰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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