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王殿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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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78号案件名称
刘胜、王殿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胜;王殿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胜,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国,盖州市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海,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臣(实习),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胜因与被上诉人王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胜于一审期间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案涉《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以及“刘胜”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鉴定,以上问题重审时应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唐晓葵审 判 员 盖世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锐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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