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李宪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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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51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李宪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李宪伟;王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23号楼。被执行人:李宪伟,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3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与李宪伟、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宪伟、王娟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2021年5月10日、7月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4、2021年9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法人高消费。本院对申请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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