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余威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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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10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余威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余威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10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负责人宋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江,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威庭,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诉被告余威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负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润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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