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5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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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5340号案件名称
王志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志平;王建超;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53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平,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州。被执行人: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崔路198号院2号楼4层409。法定代表人:王建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建超,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王志平与王建超、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81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王志平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0.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建超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1380元,我院已在(2021)京0114执5341号案件中扣划;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志平申请执行的0.5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0.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优尚雅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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