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会、程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02民初4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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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02民初4357号案件名称
张贤会、程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贤会;程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4357号原告:张贤会,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员,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35558。被告程虎,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高县。原告张贤会与被告程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贤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贤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建军书 记 员 温 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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