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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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797号案件名称
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79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案(2021)鲁1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被执行人交纳59474.08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37074.08元,转交执行费224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至此,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坤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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