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应梅、向兴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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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17号案件名称
范应梅、向兴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应梅;向兴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范应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向兴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应梅与被执行人向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元;2、交纳诉讼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兴龙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213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收取诉讼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0元。同时,被执行人向兴龙的哥哥向兴和代向兴龙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下余案件款3000元,向兴和自愿担保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范应梅明确表示同意该还款协议并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1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向兴龙、担保人向兴和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费80元,被执行人向兴龙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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