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黄兰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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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59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黄兰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黄兰军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负责人:李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兰军,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兰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兰军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岚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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