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坤、李署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4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463号
  • 案件名称

    常坤、李署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常坤;李署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463号申请保全人:常坤,男,1957年12月30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李署光,女,1981年9月1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常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李署光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籍进行了查封。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常坤与被保全人李署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静波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