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江与刘敏,古咏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15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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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525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江与刘敏,古咏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江;刘敏;古咏梅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1525号之二 原告:郑江,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韵策,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咏梅,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敏,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江与被告古咏梅、刘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于8月17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同日通知原告郑江并限其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郑江在限期内没有补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江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郑江已交纳的诉讼费用5305元,减半收取2652.5元由原告郑江负担。 审 判 长 邱世轩 人民陪审员 刘晓容 人民陪审员 何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蔡欣桐书 记 员 秦朝君-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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