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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增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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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42号
  • 案件名称

    常增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常增龙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42号被执行人:常增龙,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常增龙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增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常增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增龙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常增龙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9月1日委托延安市志丹县人民法院到志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志丹县杏河镇王渠行政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常增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该村也没有可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0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增龙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常增龙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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