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4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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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4932号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雄;李青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4932号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长江路194、196、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76025637。法定代表人:王小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公司员工。被告:郑雄,男,汉族,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青林,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雄、李青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传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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