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守祥、曹光汉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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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267号案件名称
黄守祥、曹光汉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守祥;曹光汉;李利萍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守祥,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光汉,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利萍,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黄守祥、曹光汉因与被上诉人李利萍名誉权纠纷一案,黄守祥、曹光汉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8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守祥于2021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守祥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守祥撤回上诉。审判长 谷金霞审判员 孙 睿审判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龙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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