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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守祥、曹光汉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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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267号
  • 案件名称

    黄守祥、曹光汉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守祥;曹光汉;李利萍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守祥,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光汉,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利萍,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黄守祥、曹光汉因与被上诉人李利萍名誉权纠纷一案,黄守祥、曹光汉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8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守祥于2021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守祥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守祥撤回上诉。审判长  谷金霞审判员  孙 睿审判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龙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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