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抚顺市新抚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首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7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743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新抚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首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新抚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首航;张淑华;王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抚县综合开发1号楼西101号。法定代表人盛余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首航,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王喆,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首航、张淑华、王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辽04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号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出银行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金首航、张淑华、王喆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本院穷尽查询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夏立军执 行 员 王宝珠执 行 员 田成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