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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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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228号
  •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某;杨某;安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28号原告:黄某,男,住四平市铁**。        被告:杨某,男,住四平市铁**。        被告:安某,女,住四平市铁**。        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芷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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