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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奇英、张晶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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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53号
  • 案件名称

    胡奇英、张晶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奇英;张晶晶;张鑫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53号 申请人:张鑫,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张晶晶,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胡奇英,男,1975年4月10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张鑫与被申请人张晶晶、胡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鑫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晶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保全标的为65832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6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晶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811元,申请人张鑫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90609682126461050XXXX906095811988041014272719880410006419750410XXXXXXXXXXXXXX151420210823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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