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奇英、张晶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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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53号案件名称
胡奇英、张晶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奇英;张晶晶;张鑫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53号 申请人:张鑫,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张晶晶,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胡奇英,男,1975年4月10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张鑫与被申请人张晶晶、胡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鑫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晶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保全标的为65832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6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晶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811元,申请人张鑫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90609682126461050XXXX906095811988041014272719880410006419750410XXXXXXXXXXXXXX151420210823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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