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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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96号案件名称
毛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毛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回族,1978年出生,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18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两次网络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委托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黄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投资权益,经查询,黄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等,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本事由,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审 判 员 张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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