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冶、沈阳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07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0785号案件名称
李冶、沈阳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冶;沈阳市骨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0785号原告:李冶,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骨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邬波,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赜、陈鹏,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冶诉被告沈阳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美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勇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365号 下一篇 毛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