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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845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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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845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845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毅军,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84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9,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 宇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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