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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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79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79号申请人: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姬合理,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地江苏省。申请人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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