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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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857号案件名称
杨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郭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57号原告:杨某,山西省黎城县xx号。 被告:郭某,山西省黎城县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省黎城县xx号,系郭某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马利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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