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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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60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60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145号甲307室。负责人:于庆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于倩,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于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9月15向原告下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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