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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王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恢1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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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恢1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王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王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恢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3段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6459116B。负责人:李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博,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岚,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7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支行与王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岚名下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43-22号房屋。因其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查封房屋进行了网络询价,现询价已经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岚名下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43-2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春海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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