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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俭、蒋小应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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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447号
  • 案件名称

    石文俭、蒋小应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石文俭;蒋小应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447号原告(反诉被告):石文俭,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反诉原告):蒋小应,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蒋条萍,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系蒋小应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石文俭与被告(反诉原告)蒋小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石文俭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蒋小应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文俭与被告(反诉原告)蒋小应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石文俭撤回对本诉被告蒋小应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蒋小应撤回对反诉被告石文俭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86元,本院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石文俭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蒋小应负担。审 判 长  封舟文人民陪审员  尹胜兰人民陪审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丽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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