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王巧红;叶伟;李清荣;叶瑞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3号。负责人:文跃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综合服务大楼第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叶伟。被执行人王巧红,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清荣,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瑞华,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叶伟、王巧红、李清荣、叶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叶伟、王巧红、李清荣、叶瑞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