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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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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1025号
  • 案件名称

    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1025号原告: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81号(20-7)。法定代表人:张翰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洺绮,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9号,D09-109-08。法定代表人:王斌。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给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5,879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利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武英锐书 记 员 雷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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