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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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1025号案件名称
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1025号原告: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81号(20-7)。法定代表人:张翰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洺绮,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9号,D09-109-08。法定代表人:王斌。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昌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给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5,879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雀(沈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利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武英锐书 记 员 雷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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