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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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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796号
  • 案件名称

    姜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姜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796号被执行人:姜艳,女,1978年11月6日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草河街道保卫村五组。2013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5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本院在被执行人姜艳罚金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辽06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姜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陈晓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艳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姜艳确定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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