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五妮、周秀琴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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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190号案件名称
史五妮、周秀琴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史五妮;周秀琴;张卫东;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190号原告:史五妮,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秀琴,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卫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关王庙乡信合学府。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经理。原告史五妮与被告周秀琴、张卫东、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五妮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五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五妮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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