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强、李法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初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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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初4110号案件名称
张喜强、李法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喜强;李法俊;张庭照;张琪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初4110号原告:张喜强,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李法俊,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庭照,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琪鹏,男,199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庭照之子。原告张喜强诉被告李法俊、张庭照、张琪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张喜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喜强承担。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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