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喜强、李法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初41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初4110号
  • 案件名称

    张喜强、李法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喜强;李法俊;张庭照;张琪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初4110号原告:张喜强,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李法俊,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庭照,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琪鹏,男,199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庭照之子。原告张喜强诉被告李法俊、张庭照、张琪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张喜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喜强承担。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