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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2民初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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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234号
  •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2民初8234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欠款和借款2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借条,双方还达成了房产份额分配协议。欠款及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2万元,剩余21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辩称:1、我认可欠原告21万元;2、我与原告离婚后三年来,两个小孩一直由我抚养,原告没有支付抚养费,我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两案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一子。2018年8月1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离婚时,因原告杨某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刘某同意给予原告杨某23万元补偿。因被告刘某没有现金支付给原告杨某,遂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杨某出具一张借条和一张欠条,即:“今刘某借到杨某人民币现金13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归还。借款人刘某”、“今刘某欠杨某人民币1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该款项用于刘某购买单身公寓一套于杨某名下,具体日期为2018年农历新年之前,该欠条应于购买公寓之后归还给刘某。欠款人刘某”。被告刘某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条及欠条后,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杨某支付13万元,也未按欠条上约定的时间为原告杨某购买公寓支付10万元首付款。原告杨某多次要求被告刘某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刘某于2020年10月27日支付给原告杨某2万元。此后,被告刘某再未向原告杨某付款,故原告杨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8年11月27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一份《房产份额分配协议》,协议约定:刘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巴陵中路××时代××室写字楼其中50%产权分配于杨某,刘某应于该套房产出售后的收益按占比给予杨某,同时,刘某本人所属50%产权无偿赠送给女儿刘子涵。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欠条一张、《房产份额分配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刘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条及欠条,且履行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时,被告刘某在原告杨某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自愿支付原告杨某13万元现金及为原告杨某购买公寓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但被告刘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仅向原告杨某支付了2万元,原告杨某要求被刘某支付剩下的2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答辩中要求将原告杨某欠其小孩抚养费在本案中予以抵偿,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没有结案,故对被告刘某的这一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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