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晨、付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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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685号案件名称
李晓晨、付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晓晨;付强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685号原告:李晓晨,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伟,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晨与被告付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给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18,300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利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武英锐书 记 员 雷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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