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永军、龙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9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920号
  • 案件名称

    谢永军、龙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谢永军;龙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920号原告:谢永军,男,1980年6月1日,白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贵州省黔西市。委托代理人:杨黔玲,系黔西市金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龙涛,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军诉被告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永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永军撤回对被告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永军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