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军、龙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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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920号案件名称
谢永军、龙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永军;龙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920号原告:谢永军,男,1980年6月1日,白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贵州省黔西市。委托代理人:杨黔玲,系黔西市金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龙涛,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军诉被告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永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永军撤回对被告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永军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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