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勋、杨兆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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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025号案件名称
李光勋、杨兆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光勋;杨兆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025号原告:李光勋,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委托代理人:兰亚昌,系黔西市重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兆兵,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东升华庭二楼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170437。负责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勋与被告杨兆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勋负担。审判员 刘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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