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福源、彭云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55号
  • 案件名称

    杨福源、彭云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福源;彭云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彭云平,男,1978年12月9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杨福源与被执行人彭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4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云平给付杨福源劳务费49000元。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彭云平外出,本院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43元,申请执行费71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彭云平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有存款27820.07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27820.07予以扣划,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无余额。在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经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彭云平名下有一辆2020年登记注册的立马牌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述车辆现有价值低,无执行价值。经重庆市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彭云平名下无住房所有权登记记录。经本院委托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调查彭云平在其户籍地的财产情况,查明彭云平长期未在本村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劳务费21179.93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543元,申请执行费71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