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方、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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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1982号案件名称
石方方、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石方方;赵春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1982号原告:石方方,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赵春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石方方与被告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石方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石方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方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方方负担。审 判 长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朱聪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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