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方方、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19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1982号
  • 案件名称

    石方方、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石方方;赵春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1982号原告:石方方,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赵春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石方方与被告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石方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石方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方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方方负担。审 判 长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朱聪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