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寿、尚建仓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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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604号案件名称
郑寿、尚建仓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寿;尚建仓;宋贞魁;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郑寿,男,汉族,1942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化德县。被执行人尚建仓,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石家庄晋州市。被执行人宋贞魁,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石家庄晋州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北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79183401Q。法定代表人:李旺科,该公司执行董事。郑寿申请尚建仓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寿因申请错误,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3执16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长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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