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迟维国与被执行人迟长生,丛丽甄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6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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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6413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维国与被执行人迟长生,丛丽甄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迟维国与被执行人迟长生,丛丽甄合同纠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03执6413号申请执行人迟维国与被执行人迟长生,丛丽甄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迟长生,丛丽甄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0)辽0103民初13345号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迟维国与被执行人迟长生,丛丽甄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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